战前掌管司法行政的中央政府机构。1871年8月设置。1878年设大审院为最高审判机构。1889年《明治宪法》公布后,裁判权独立。但裁判所的人事与监督权仍由司法大臣掌管。即统辖裁判、检察、行刑、弁护等全部司法关系事务。战后片山内阁于1948年2月撤销此省,掌管事务移归法务厅(1952年改称法务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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