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义治式目》。战国时代的分国法。1567年(永禄十年)由南近江大名六角义治和其父义贤制定。采取大名与有实力的家臣双方均须遵守的誓约形式。有关民事规定较多,对神社、寺庵、租税、买卖、借贷等规定较为详细,缺有关奴婢的规定。
上一篇:六·三制
下一篇: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