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刘盆子传》
格,打;勿论,不论罪。把行凶、拒捕的人当场打死,不以杀人论罪。原文:“卫尉诸葛穉闻之,勒兵入,格杀百余人,乃定。”
指把行凶、拒捕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不以杀人论罪。
不过,这是无效的,远不如哭则“格杀勿论”的灵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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