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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政策对犹太人的影响

来源:犹太人与犹太教 时间:2017-03-22 23:18:01

重商政策对犹太人的影响

17—18世纪欧洲国家经济上的重商政策和政治上的保守主义,促使犹太社会两极分化。

17世纪在法国开始的国家政权集中化趋势逐渐传到其他国家。专制国家对犹太人法律地位和经济活动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原则和重商政策。重商政策追求的目的是:通过奖励人口增长、发展工业和贸易,使得国家拥有的货币量增加。

由于犹太人在以天然的农业经济为主的中世纪欧洲,早就是金融经济的代表,所以,他们的经济活动在18世纪、甚至更早时,就对欧洲各国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产生影响。然而,欧洲执政者对犹太人的态度并没有变化;犹太人依然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到各种歧视。新的经济原则同政治保守主义的结合决定了中欧和西欧犹太人口相对较少的国家中对犹太人的新立场。这种立场追求的目的是,吸引尽可能多的“有用的”、拥有大量财富的犹太人入境,以便促使国家的工业和贸易的发展,同时将他们的财富成为充实国库的主要来源。但是,由于经济原因犹太人口不断增加,专制统治者又力图限制自己国家中的犹太人口。犹太人必须登记,他们的婚姻受到专门的监督。“受到保护的”或者“享有特权的”犹太人,只能够将自己的权利转交给自己孩子中的一个,其余的孩子则应该自己为获得这些权利而奔忙。这除了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外,还要取决于当局对他们的“有用性”的评价。不“享有特权的”犹太人经常受到被驱逐的威胁,而且要为居住权支付专门的税款。1750年,普鲁士关于犹太人的法令,对实施这些原则作出了系统和详尽的规定。

专制主义政策促使了犹太社会的两极分化:少数犹太人成为享有特权的富人,多数未享有特权的犹太人则日益贫困化。前者在国家的庇护下从事大型商业和金融活动,而后者或者供职于自己享有特权的同胞而谋生,或者成为行踪无定、收入不稳的商贩,或者在纳税的情况下放贷为主,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超出中世纪犹太人传统职业的范围。在大部分德意志国家中,犹太人社会状况改善的唯一手段是经济上的成功和个人的富裕。在这些国家中,金融活动和大型贸易是所谓御前犹太人的专利。追求绝对权力的国王,则利用御前犹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御前犹太人活动的最重要的领域是军品供应。犹太供应商利用自己同波兰犹太人的联系,波兰向欧洲市场提供生产火药的硝石、马匹和农业品。御前犹太人的贸易活动具有很大的风险,因为国王往往拒绝按价付款。

18世纪,犹太富人的经济活动极其多样繁复。由于发生了犹太人史无前例的社会分化和文化分化,从而造成了社区自治的衰弱和拉比权威的跌落。在尼德兰和法国,塞法迪犹太人和阿什肯纳兹犹太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富裕的塞法迪人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周围非犹太社会的文化,而阿什肯纳兹人只在很小程度上受到文化同化。

18世纪下半叶欧洲国家的“开明专制制度”的政策追求的目的是“改良犹太人”,减少他们似乎会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在犹太人“值得”享受的程度上逐渐扩大他们的权利。执行这种政策最系统的尝试是奥地利皇帝约瑟夫二世颁布的《宽容法令》(1782),该法令仍然企图限制国内的犹太人数,不过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他们的经济活动和法律地位。同时,敕令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旨在通过语言同化和社会同化对犹太人进行教育,并限制他们的非生产性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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