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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法》

来源:犹太人与犹太教 时间:2017-03-14 02:54:01

《回归法》

有关犹太人移居以色列国居住的权利法。《回归法》是以色列国最早制定,并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之一,由以色列议会于1950年7月5日通过。

《回归法》明确宣布,凡是犹太人都享有移居以色列的权利。这一宣布体现了1897年第一届世界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决议的基本精神,体现了1922年巴勒斯坦托管法第六款的精神,以及体现了1948年5月14日发布的以色列国《独立宣言》的精神。《回归法》的主体为第一条:“凡犹太人均有移居以色列之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回归法》不仅把移居权赋予任何一位在该法令生效前移居(以色列)的犹太人,以及在该法令生效前或生效后在以色列出生的一切犹太人(第四条),还给予所有来到以色列后表示愿在以色列定居的犹太人(第三条款a)。《回归法》在第二条中规定移民签证应发给一切表示愿意来以色列定居的犹太人。被拒绝获得移民签证的,只有那些从事反犹太人民活动的,或被认为会危及公共卫生或国家安全的,或过去犯过危害公共安宁罪行的申请人,而这三种人的情况还必须得到内政部长的确认,方可拒绝发给移民签证。

《回归法》还规定,该法令所规定的犹太人的权利亦给予犹太人的儿子和孙子,给予他的配偶,给予犹太人的儿子或孙子的配偶,只有原为犹太人而自愿皈依另一宗教者除外。

为了更好的执行该法令,以色列议会又通过了一系列修正案。1970年的修正案对什么样的人是犹太人作出了这样的解释:母亲是犹太人或已经皈依(犹太教)而不属于另一宗教的人,都被认为是犹太人。1954年和1970年通过的修正案都把实施权授予内政部长,规定内政部长有权发布关于实施《回归法》的命令,以及发给18岁以下未成年人以移民签证和移民证。

现代以色列国基本上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吸收犹太移民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回归法》对于保障犹太人自由移居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扩大以色列人才来源方面发挥了积极而又重大的作用。因此,《回归法》自通过以来一直得到有关方面坚定不移和不折不扣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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