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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犹太人的解放过程

来源:犹太人与犹太教 时间:2017-03-12 21:00:01

西欧犹太人的解放过程

在法国大革命影响下西欧犹太人争取政治平等的曲折经历。法国革命所激起的欧洲革命情绪的增长,使得犹太人的平等开始被许多人看作为实施政治平等原则的试金石。不过,法国革命并没有立即为犹太人提供平等,对犹太人的敌视在法国依然很强烈。抽象的平等原则在犹太解放史上首次同深深扎根于群众中的成见相冲突。

在罗伯斯庇尔及其支持者的压力下,法国国民大会于1791年9月通过了犹太人政治完全平等法。根据法国革命理论家们的观点,犹太人是作为个人、而不是作为特殊民族的代表获得平等的。由于法国具有反犹传统,所以,实现犹太人的解放困难重重,这明显地表现在拿破仑一世的法国。一方面,拿破仑一世是革命的共和国军队的继承者,这些军队给尼德兰、意大利和莱茵地区的犹太人带来平等。另一方面,他懂得,犹太人是历史形成的某种共同体,他以不信任的态度看待其精神独立性。因此,拿破仑一世主张建立半政府性的犹太领导机构,使其成为他手中的驯服工具。1806年他召开了犹太知名人士大会,1807年又召开了由拉比和犹太社会活动家参加的犹太长老议事会。这两个会议接受了中央帝国的基本要求,同时力图留在犹太法律和传统的范围内。它们没有公开摒弃民族的统一性,然而又宣告对法国的爱国主义是居住在该国的犹太人的宗教职责。1808年3月,拿破仑颁布法令,规定在10年中限制犹太人的经济活动、迁移自由和在帝国东部省份定居。犹太人称它为“可耻的法令”。波旁王朝复辟后,这项法令没有恢复。自1818年起,法国犹太人享有同该国其他人民平等的公民权,但是,基督教堂保持着比犹太宗教机构优越的地位。

拿破仑政权崩溃后,西欧犹太人的状况在总体上没有恶化:英国犹太人争取完全解放的斗争在相对平静的气氛中继续着;尼德兰和1830年从它那里分离出来的比利时保持着解放的势头。1818年后,法国犹太人的状况继续改善。1831年法国政府负担维持宗教法庭的费用,而1846年上诉法院取消了“犹太宣誓”(犹太人以国家公民身份进行宣誓,带有歧视性),法国国务活动家、犹太人A·克里米埃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1870年他促成通过了授予阿尔及利亚犹太人以法国国籍的法令。

德国犹太人的解放过程遇到巨大困难。维也纳会议(1814年9月—1915年6月在拿破仑一世崩溃后为恢复欧洲和平举行的国际会议)拒绝确认犹太人在拿破仑占领时期所获得的权利,决定由德意志各个城市和公国来确认这些权利。维也纳会议后,很快就出现了反犹小册子和论文,其作者为知识界的代表,包括一些大学教授。这些文章否认犹太人成为“基督教国家”公民的权利,要求他们改宗,以此作为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先决条件。一些政论家要求驱逐犹太人,并公然号召对他们进行迫害。这场运动的极端表现是1819年的迫害事件。由“黑普—黑普”(可能是希伯来语“耶路撒冷陷落了”一句话的缩写)运动引起的反犹暴乱,极大地伤害了犹太人的自尊心。在德国,人民意识中根深蒂固的反犹偏见阻碍着犹太解放的实现。即使德国社会中的犹太解放支持者也分成两派:一派象18世纪一样,把同化和犹太人“素质的改善”看作为向他们提供平等的先决条件;另一派则把平等看作为犹太人同化和“他们素质的改善”的前提,这种情况使犹太人的平等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在大部分德意志国家中,犹太人的处境象法国革命前一样低下。由于通过了各种立法(它们时而被废除,时而又被恢复),德国的犹太解放逐步得到实现。在某些中欧国家中,还是在1848年革命以前,就在犹太人的权利方面迈出了步伐,但是,大部分政府不愿实行这些改革,只是迫于舆论压力罢了。在1848年革命事件的影响下,德意志各国通过的宪法在一系列情况下包含不取决于宗教信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条款。革命时代导致中欧国家承认犹太解放原则,虽然解放的实现遭到社会、特别是上层社会的抵制。在多民族的国家中,如奥地利,犹太人面临的问题是使自己同其他彼此敌对的民族相同一。大部分犹太人把自己同德意志文化相同一。在匈牙利,部分犹太人参加了匈牙利民族运动;在捷克、波兹南和其他斯拉夫地区,犹太人加入德国人的行列。这导致斯拉夫人对他们的愤懑,因为斯拉夫人把德国人和匈牙利人看作为自己的压迫者。在已经形成的条件下,犹太人越来越多地同这样的人相团结:他们力图在统一的国家范围内、在内部自治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基础上,同各民族相互合作。在单一民族的国家中,犹太解放的支持者认为,犹太人不是特殊的民族,而只是一个宗教集团。而在多民族国家中,政治状况促使了“犹太是一个民族”观点的流行。

19世纪40年代末期,即革命事件以后的反动时期,大部分中欧国家并未取消犹太平等法令,但是在行政管理方面出现了对犹太人的歧视:禁止担任公职,限制获取不动产的权利,不能从事自由职业,等等。不过,这些限制性法令生效的时间不长。在普鲁士,由于宗教信仰而对公民权的限制,在60年代末期通过立法途径被取消。德国统一(1871)后,这项立法也推及到德国其他地区。在奥地利,犹太人于1867年通过新宪法后获得完全的平等。在匈牙利,实施平等法令同犹太教的某些改革有关。意大利犹太人的平等同国家统一密切相关。1848年革命被镇压后,罗马犹太人重新被关进隔都。在罗马教皇的世俗政权被废除和罗马被宣告为统一的意大利首都(1870)以后,意大利犹太人完成了解放进程。保守的瑞士顽固地反对犹太人的平等,瑞士对非基督教徒的限制只是在1874年才取消。不同于法国,英国的社会舆论由于历史原因,准备不仅承认个人、而且承认各个宗教集团和其他集团的权利。1828—1829年英国议会取消了对不属于英国国教的基督教徒(脱离国教者和天主教徒)的限制。犹太人成为英国唯一的在权利上受到限制的宗教集团。

同时,英国犹太人的权利不通过议会立法,而是藉助一系列团体的法令得到扩大。犹太人获准担任行政职务,成为法官,从1837年起可以在大学里获得学位(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除外,那里对犹太人的限制到1871年才取消)。犹太巨商和慈善家M·蒙特斐奥雷获得骑士头衔。19世纪中期,对犹太人的所有限制,除担任议员外,都被取消。犹太人在有影响的非犹太人士的支持下,为获得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而斗争。1858年英国犹太人完成了解放的进程,其时犹太人L·罗思柴尔德能在议会中占有一席之地,他还是在1847年被选入议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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