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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律法

来源:犹太人与犹太教 时间:2017-03-18 11:54:02

希伯来律法

通常指《托拉》(即《摩西五经》)中所包括的所有律法条文及其所含的法制观念。希伯来律法的肇源,最早的当推摩西的《十诫》。以后由此十条诫命为核心,发展演变成为众多的条文,称为“摩西律法”,包含在《托拉》的五卷书里面。此五卷《律法书》中,只有《利未记》一卷全部属于各类律法的汇集。

希伯来律法包括《旧约》时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是希伯来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神职人员的职责与特权、财产所有权、债务、婚姻、家庭与继承、犯罪与刑罚、审判机构与诉讼等。其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1)摩西时期(公元前13世纪前后)。摩西领以色列民出埃及,在西奈半岛途中,以耶和华上帝的名义颁布最早的十条诫命与其他律例,以此为纽带,团结希伯来民族的12支派,为取得进占迦南的胜利奠定了可靠的基础。(2)王国时期(公元前11世纪—前6世纪)。统一王国时期,希伯来民族兴旺发达,但所罗门王死。南北分裂之后,王公贵族骄奢淫逸,人民怨声载道,国内形势日趋紧张,外族乘虚而入。公元前722年北国以色列被亚述所灭,犹大王国也危在旦夕。于是当权者开始调整内政,修改律法,放宽对平民百姓和奴隶的压迫,以求缓和国内日趋紧张的阶级矛盾,从而产生了著名的《申命记》法典。它比“耶典”与“神典”中同样的律法更仁慈宽大。(3)祭司时期(公元前6—前5世纪)。希伯来人被掳时期之后,自巴比伦归回,在波斯帝国统治下,建立了神权政体,由祭司担任行政和宗教职务,形成政教合一的希伯来社团。祭司们为巩固其统治,抵制外族文化的渗透,特别重视律法的制约作用。大批文士搜集和编纂历代流传下来的各种文献和底本,完成了《五经》的编集,加入一些“祭典”的律法。大约在公元前400年祭司以斯拉的时代正式定为正典。

希伯来律法的特点,首先体现在它与宗教的一神观念的不可分割。律法兼具宗教戒律与道德规范的性质。摩西首创的十诫律法和以后演变发展众多的所有律例、典章,可以说是律法、宗教戒律与道德规范三者合一的典型。其次,希伯来律法是以独一神的观念为理论基础的。所以,律法的权威不仅是靠国家强制的力量来实现,更主要是借助人对神的敬畏去谨守遵行。律法对犯罪者的惩治亦认为是“神的惩罚”。这样,耶和华上帝就成为正义的化身。上帝以现世的苦难作为惩罚犯罪者的手段;但又以引导人们弃恶向善、扶弱除暴为目的。希伯来的先知没有宣传律法的严肃性,但强调上帝是公平、公义的上帝,上帝喜悦良善、慈爱,不喜爱祭物。因此上帝要求于人们的是“止住作恶,学习行善,寻求公平,解救受欺压的,给孤儿伸冤,为寡妇辨屈。”(《以赛亚书》)先知结合宗教的信念与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使之亦符合律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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