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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婚姻

来源:犹太人与犹太教 时间:2017-03-19 19:48:01

犹太婚姻

犹太男女的家庭结合,这种结合以男女相互之间、对这种结合的子女以及婚姻状态中双方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

历史概观 犹太教把婚姻看作为人最自愿的状况,把它视为上帝在造物时所创造的社会群合。按照《圣经》,婚姻的目的,一是男女互助,《创世记》第2章第18节说:“耶和华上帝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二是性亲近,《创世记》第2章第24节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三是延续和繁衍人种。虽然《圣经》时代在上层社会中也流行一夫多妻制,但是许多地方提到一个妻子,可见一夫一妻制仍然是婚姻的基本形式。在先知书中屡次可以见到把上帝和以色列(或者耶路撒冷)的关系,同新郎和新娘之间的关系或者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作比喻性比较,这也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因为只有这种婚姻才类似于上帝和他唯一的选民的联系。

在《圣经》时期,婚姻按照父母之命完成,但是有时候也征询未婚妻的意见,因爱情而结婚并不罕见。有同非犹太人的婚姻,但是在《申命记》中这样的婚姻是被禁止的,因为耽心以此为中介去事奉别神,而在《以斯拉记》和《尼希米记》中则担心犹太人被周围的人所同化。

生养众多在《圣经》中被认为是大福,不生育被认为是悲剧和耻辱。如果夫妻之间的和谐遭到破坏,特别是在妻子失节的情况下,可以离婚。

《塔木德》把不婚看作为一种反自然的状态,罪恶的不是已婚的人,而是未婚的人,因为他在有罪的念头中度过自己的全部时光,并且不是完整的男人。性欲不是有罪的或可耻的,由婚姻调节和控制的性欲服务于良善的目的,因为没有它谁也不能盖房、结婚和生养子女。妇女与其不嫁,不如忍受不幸的婚姻。不应该为金钱而结婚。男人应该寻找性格温柔、委婉的、谦逊的和勤劳的妻子,妻子应该是美丽的,年龄和自己相近,出身于受尊敬的家庭。在订婚以前男人一定要看到自己的未婚妻。男性结婚的最佳年龄是18岁,女性的最佳婚龄没有提到,但是当她12岁时,父亲应该开始为她物色未婚夫。丈夫应该供给妻子衣、食,并与她同床。如果夫妇互敬互爱,上帝就与他们同在;而夫妇间不好的关系类似于吞没他们的大火。

《塔木德》以后的著作继续坚持《塔木德》权威们制定的对婚姻的态度。禁欲主义和不婚仍然被认为是偏离规范的。不迟于11世纪初,在阿什肯纳兹犹太人中禁止一夫多妻制。《塔木德》权威所建议的结婚年龄,成为共同的规则。尽管离婚比较容易,然而离异的情况不多,这在某种程度上是闭锁的犹太社会的影响的结果,犹太社会把家庭视为犹太生活的基础。犹太人解放以后所发生的文化变革,导致欧洲犹太人中的结婚率要低于非犹太人中的结婚率。离婚以及与异族通婚的人数增加了。在传统的年龄期间结婚成为罕见的事情,城市犹太居民中的出生率降低了。这些趋势现在仍然在欧美国家的犹太人中发生作用。

婚前协议 男女结婚协议由订婚行为加以缔结。订婚行为被确定为男女双方允诺结婚,以及说明与行将到来的婚配有关的条件。订婚本身对婚姻双方的个人状态没有直接影响,只被看作为建立他们的新状态的前提。结婚条件通常(虽然并非处处、并非必定)以书面材料提出,其中指明婚礼的时间和地点、双方的财务责任、包括新娘的嫁妆,以及没有充分理由而解除婚约的一方所应该支付的罚款数(一般为嫁妆款数的一半)。在写结婚条件时要打碎一个盘子,这仿佛同婚礼上打碎一只大酒杯相对照。

在订婚和结婚期间,新郎和新娘互赠礼品。在结婚前的一个安息日,新郎被召到犹太会堂去诵读《托拉》。这一天,当他登高诵读《托拉》时,向他扔稻、麦、核桃和糖果。在婚礼后的一个安息日他也被召去诵读《托拉》。新娘必须在婚礼前的某一个晚上沐浴。在许多阿什肯纳兹犹太社区中存在着这样的习俗:作为孤儿的新娘在婚礼前一周内必须拜谒父母的墓地。在某些社区中这种习俗也适用于作为孤儿的新郎。婚礼前夕(一些社区为一周,另一些社区为一天)新郎新娘应该避免会面。既然婚姻被看作为生活中的新时期,那么,结婚者过去的罪过得到宽恕。

大部分东方犹太社区在婚礼前一天夜里举行仪式,用红指甲花染新娘的手掌(如果她是初婚的话)。参加这种仪式的只有女性,既有新娘的女亲属和女友,又有新郎的女亲属。

结婚礼式 可以认为,在《圣经》时期结婚就举行某种仪式。不过《圣经》没有描述它,仅仅是顺便提到它。然而,根据这些内容可以知道,结婚通常举办人数众多的筵席,这种筵席要延续7天,婚礼上要唱喜歌。显然,结婚仪式的一部分是展示新娘新婚之夜穿的带有血迹的内衣,以证明她是作为处女结婚的。在某些东方犹太社区中,这种习俗一直流传至今。

在《塔木德》时期形成的结婚规范,基本上到现在仍然有效。当着两位有权的证人的面,未婚夫把钱或者钱的等价物(现在通常是平滑的戒指)交给未婚妻,在以戒指表示订婚的时候说:“按照摩西和以色列律法,这只戒指使你许给了我。”交钱或者戴戒指表示未婚夫愿意娶未婚妻为妻,而收钱或者戒指表示未婚妻同意作他的妻子。

接着,当着两个有权证人的面,未婚夫交给未婚妻婚书,除了双方的姓名和其他资料外,上面还写有:“按照摩西和以色列律法,这份婚书使你许给我。”未婚妻如果接受这份婚书,就表明她愿意成为他的妻子。再者;当着两个有权证人的面,男人对女人说:“按照摩西和以色列律法,同居使你许给我。”并把女人领到单独的房间。从而,同居使他们成为夫妻(参见“婚书”)。

上面为结婚规范的第一部分,它由财礼、婚书和同居三个环节组成。第二部分是,当着两个有权证人的面,新娘在华盖下由众人带到新郎跟前,以便按照摩西和以色列律法结婚。

后《塔木德》时期(不迟于12世纪初)婚礼仪式发展中最重要的变化是,把结婚规范的两部分结合成同时举行的一种仪式。这种结合的原因在于,在婚礼规范的这两部分之间,青年男女禁止同居,但是必须履行家庭生活的所有规范。

现在,婚礼可以在任何地方举行。在许多犹太社区中,特别是塞法迪和东方社区中,在犹太会堂举行婚礼。婚礼也往往在然后举行婚宴的厅里操办。在某些犹太人中(在正统犹太人和哈西德派中,而在以色列常常在整个阿什肯纳兹犹太人中),婚礼在露天举行。除了安息日、节日和其他一些日子外,任何一天都适宜结婚。在举行结婚仪式以前的一整天中,新郎和新娘应斋戒(如果婚礼不是在禁止斋戒的日子,比如犹太历每月第一天举行的话)。对新郎和新娘的着装没有特殊规定。在许多东方犹太社区中,新娘穿有大量刺绣和装饰的专门的婚礼服。在某些阿什肯纳兹正统犹太人中,新郎着白装。

婚礼本身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开始是写婚书。婚书通常是现成的(往往是印制的),只要填上离婚时丈夫必须付给妻子的钱数。然后,新郎从主持仪式的拉比手中接过某种有纪念意义的物品,通常是手帕,把它举起来并还给拉比。接着,证人签署婚书。参加婚礼者陪同新郎来到新娘等他的地方。他揭下新娘的头纱,这时候拉比说祝福的话,这句话就是《创世记》中利百加说过的:“我们的妹子啊,愿你作千万人的母”。接着,新郎新娘的父亲(如果新郎或新娘没有父亲,则由亲友中的某个男性)带领新郎走到华盖下面,新郎面对耶路撒冷方向站立,如果在耶路撒冷,则面对圣殿方向站立。新娘则由手持点燃的蜡烛的新郎新娘的母亲(如果新郎或者新娘的母亲去世了,则由亲属中的某位女性担任她的角色)引到华盖下。如果没有华盖(它象征新郎的会幕,古代新娘就被带到那里去),则由两个或者四个男人支撑起布幔。当新娘被带到华盖下面时,拉比向新郎新娘祝福。

新郎的父亲把一杯葡萄酒递给新郎,他稍稍饮一点;新娘的母亲则把一杯葡萄酒递给新娘,她也啜一点。在许多社区中,由拉比把酒杯递给新郎新娘。新郎把戒指戴在新娘右手的食指上,并说:“按照摩西和以色列律法,这只戒指使你许给我。”接着,拉比或者某位尊贵的宾客诵读婚书。在许多社区中,读阿拉米语原文时,把它的基本内容译成社区口语。在以色列往往简略地译成希伯来语。然后,新娘的父亲让新郎把杯中的酒喝完,新郎的母亲也让新娘把杯中的酒喝完。在许多社区中,新郎用右脚踢碎酒杯。在这之后,新婚者被带到单独的房间,他们在那里多半只呆几分钟,并在斋戒后首次进食。结婚仪式至此结束,然后婚宴开始。

正在举行婚礼的犹太青年

婚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哈拉卡》,丈夫对妻子(以及和她所生的孩子)有十种义务和四种权利。丈夫的十种义务为:(1)保障妻子的生存手段;(2)供给她衣服和住所;(3)和她同居;(4)保障履行婚书中所规定的财务责任;(5)在妻子生病时保证医疗和护理;(6)如果她被俘,就要赎出她;(7)如果妻子在他之前去世,要安葬她并建墓碑;(8)在他死后而妻子仍然是寡妇的情况下,要保障妻子的生存手段,以及妻子在他住宅里居住的权利;(9)在他死后保障对他们结婚所生子女的抚养,直至这些子女结婚或成年;(10)如果妻子在丈夫以前去世,要保障儿子们的财产继承权。

丈夫的四种权利为:(1)利用妻子的劳动;(2)占有她偶然的薪资或者她所获得的物质价值;(3)有权利用她的财产和来自于她的进款;(4)有权继承她的财产。

被禁的婚姻 犹太宗教律法所禁止的婚姻有两种:(1)被禁止的和无效的;(2)被禁止的,但有效的。属于第一种的有:①按照《托拉》律法是乱伦的婚姻,它们是同母亲、女儿、孙女、姐妹(无论是亲姐妹,还是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姐妹)、父母的姐妹、父亲兄弟的妻子、儿子的妻子、继母、妻子的姐妹(在妻子活着时即使同她已经离婚也无效)、兄弟的寡妻(转房婚例外)或者他的离婚妻子,以及妻子的祖母、母亲、女儿和孙女的婚姻;②同有夫之妇的婚姻;③同非犹太女性的婚姻。这类禁令对女性来说也是相似的,尽管不是绝对相同。

第二种被禁止的婚姻包括:①同另一个男子同居的有夫之妇,不仅同丈夫、而且同私通者的婚姻都是被禁止的,甚至在离婚和丈夫去世后也是这样(某些拉比权威支持这样一种意见,虽然出于惩罚的目的,这种女子和情人的婚姻是被禁止的,然而,如果他们结婚的话,不能迫使他同她离婚)。②离婚的女子在第二次出嫁后重新成为无夫之妇(由于离婚或者丈夫去世),她和第一个丈夫的婚姻是被禁的。③祭司不能同离婚的女子结婚。④已婚男子当他的婚姻仍然有效时,不能同另一个女子结婚。违反禁令的这第二次婚姻是有效的,但是双方必须离婚。⑤为了避免对有生育能力的父亲身分的怀疑,在离婚女子离婚或者寡妇守寡的90天内,禁止同她们结婚,禁止同孕妇结婚,还禁止在小孩不足24个月时同哺乳母亲结婚。

被禁婚姻的法律后果也分成相应的种类。从宗教律法的观点看,《托拉》作为乱伦而禁止的婚姻对双方不引起法律后果:既然他们的婚姻无效,他们就不必要离婚。有夫之妇和另一个男子的婚姻虽然也无效,但是要求该女子不仅同丈夫、而且同另一个男子离婚。在被禁的、但有效的婚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离婚。可以以合法的方式迫使拒绝离婚的一方离婚。被禁的、但有效的婚姻所生子女的地位,同父母中被禁结婚的一方的地位相同。例如,父母中有一方为乱伦婚姻所生,其子也被视为乱伦婚姻的后代;离婚女子和祭司结婚所生的子女的女儿,也被视为离婚女子和祭司结合的产物,她被禁止嫁给祭司。

拉比律法还从民法的观点详细考察了被禁婚姻的后果。被禁并无效的婚姻,和被禁而有效的婚姻被清楚地区分开来。在被禁而有效的婚姻中,又把不知情和知情区分开来:在第一种情况下,丈夫结婚时不知道女子是被禁和他结婚的;在第二种情况下,丈夫自觉地和被禁与他结婚的女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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