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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

来源:犹太人与犹太教 时间:2017-03-25 05:27:01

《塔木德》

犹太教的口传律法总集,是仅次于犹太教《托拉》的主要经典,也被称为“口传《托拉》”。

公元3世纪初年,犹太教口传律法集《密西拿》编成,它包括6序列共63篇。以后在犹太人生活的实际应用上,出现一些条例需要有更明确的诠释与补充,巴勒斯坦和一些外地的犹太拉比编成了另外一部释义汇编,称为《革马拉》,它是用阿拉米文写成的《密西拿》的注释和补篇。公元4世纪中叶,用希伯来文写成的《密西拿》与用阿拉米文写成的《革马拉》合在一起,两部份在书页上左右并列,成为一部更大的巨著,这就是《塔木德》。这部《塔木德》也称为《巴勒斯坦塔木德》或《耶路撒冷塔木德》。巴勒斯坦基督教的兴起与发展,促使巴勒斯坦的犹太教学术研究走向没落,这时巴比伦的犹太拉比社团,继续对《塔木德》进行增订与编纂工作,在公元5世纪末完成了《巴比伦塔木德》。《巴比伦塔木德》比《巴勒斯坦塔木德》更加充实完备,它是一部反映巴勒斯坦和巴比伦犹太人一千年左右年代里的宗教、文化、政治生活的巨大著作,长达250万字。内容包括《圣经》训诫、历史、诗歌、寓言、法律、民俗、宗教礼仪,甚至包括农业、建筑、天文地理、医学以及民事刑事等等。《塔木德》实际上是代表公元1世纪末到公元500年间犹太古代宗教、哲学、历史、生活习俗各

由于《巴比伦塔木德》编撰于《巴勒斯坦塔木德》之后,经精通摩西律法拉比们的研究,更主要的是犹太实际生活中的实践,所以《巴比伦塔木德》的律法权威性超过《巴勒斯坦塔木德》。一般律法问题的争论以《巴比伦塔木德》作为正确与否的衡量标准,而《塔木德》在生活上的实际应用,每每也修改了摩西律法的硬性条文。例如,摩西律法中三次提到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律法,此条律法实际上并没有如实地被遵行,因为肢体伤害以致残缺,对双方均无益处,问题的解决可在伤害者与被伤害之间协议处理,受害者可以饶恕伤害者,也可以要求其他形式的补偿;在被伤害者失去一只眼的案例上,根据摩西律法,被伤害者可以要求剜去伤害者的一只眼睛作为补偿,以达到极端的满足,但却被视为不是强制性的条规,被伤害者只要愿意,他可以得到金钱或其他形式的满足。犹太拉比在《塔木德》制定的口传律法就这样说:丢去一只眼睛的被害者不应要求伤害者的眼睛,但是可以向伤害者要求补偿他所失去的眼睛的价值。通过这种妥协的方式,摩西规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律法条款,事实上被废止了。犹太拉比们应用《塔木德》的“哈拉卡”部分,极力解释摩西律法,使之与当代现实生活相适应,说明律法应该如何应用在现实生活中。在整个中世纪,欧洲犹太人对《塔木德》的研究非常活跃。时至今日,犹太教正统派仍然认为载于《塔木德》的律法乃出于上帝的启示,对这部律法集的诠释和补充的工作仍在继续。1948年以色列国成立,犹太文化得以复兴,《塔木德》再次受到重视。犹太教正统派教徒认真研习着《塔木德》,并试图争取将《塔木德》定为以色列国的大法。

《巴比伦塔木德》曾在犹太人民中间口头流传数百年,成书后在印刷术发明前使用手抄本,约在公元1482年首次在西班牙印刷出版。

《塔木德》版本之一,四周为后人的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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