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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西拿》

来源:犹太人与犹太教 时间:2017-03-25 02:27:01

《密西拿》

犹太教口传律法集。公元70年犹太人在耶路撒冷的圣殿被罗马人摧毁,标志犹太教所罗巴伯“第二圣殿”时期的结束。犹太教中心转移出巴勒斯坦,而熟习精通摩西律法的法利赛派律法师,在犹太社会取得领导的地位,被犹太群众尊称为“拉比”。拉比们教导犹太人学习律法、遵行律法外,还对律法进行诠释、评注。这一时期的犹太教称为拉比犹太教。从公元70年到公元7世纪长达600多年的拉比犹太教时期,犹太教的经典在希伯来经典的成文律法外,发展出大量的“口传法规”,这些就是几个世纪犹太拉比诠释律法的成果。以后成为众多的拉比法规文集,汇总起来称为《密西拿》。希伯来文“密西拿”意为“重新阐述”。这部《密西拿》的形成过程为:公元171年至217年间,犹大亲王(也称圣者拉比犹大)掌管乌沙犹太教公会。这时犹太社会流传大量口传法规,这些法规是根据成文律法条文在实际生活案例上的具体应用。这些口传的律法教导犹太人“可行什么”和“不可行什么”,才是符合摩西的律法精神的。在犹大亲王的主持下,集中犹太拉比社团的名士,将历来100多位卓越有名的拉比的13部法规文集,加以分类、整理与补充。经过20多年拉比集体的辛勤工作,编辑成功一部以晚代希伯来文写成的巨著——《密西拿》。

这部《密西拿》是公元3世纪初年(约公元200—210年间)完成的犹太教口传律法总集。该总集共6序列63篇。6序列的分类名称如下:(1)《哲拉音》,希伯来文原意为“种籽”,共11篇,内容为有关农事耕种的律法条例;(2)《摩埃得》,希伯来文原意为“节期”,共12篇,内容为安息日和其它节期的仪礼律法;(3)《纳西姆》,希伯来文原意为“妇女”,共7篇,内容为关于订婚、结婚、离婚、誓约等有关婚姻的律法;(4)《纳哲钦》,希伯来文原意为“损害”,共10篇,内容为关于民事与刑事的律法,涉及借贷、赔偿、债务、继承等民事关系,和偷盗、拜偶象等刑事处理条例;(5)《科达希姆》,希伯来文原意为“圣事”,共11篇,内容为圣殿崇拜与献祭、捐献的律法;(6)《托哈鲁》,希伯来文原意为“洁净”,共12篇,内容为关于洁净与不洁净的条例规定,包括身体、食物、居室与用具等方面。

《密西拿》为口传律法专集的总称,但书中所列每一条文也称作“密西拿”,如节期卷中关于安息日的特殊规例,可称作“安息日的密西拿”。

公元3世纪之后,《密西拿》在犹太人实际生活中的应用,逐渐出现一些问题与漏洞,它不能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于是促使其需要作进一步的补充与修订。特别是巴比伦犹太中心的高级拉比集团,他们认为这部《密西拿》有其极大的局限性,它的许多解释只属于巴勒斯坦的传统,没有结合巴比伦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完全包括已有的律法条例和补充的口传法规。巴比伦的拉比们继续整理这些补充条例并加以全面的诠释评注,于是又编成另外一部用阿拉米文写成的律法释义汇编,称之为《革马拉》(希伯来文含义是“补全”)。所以《革马拉》实际上是《密西拿》的释义和补篇。公元4世纪中叶,希伯来文的《密西拿》与阿拉米文的《革马拉》编合在一起,成为《巴勒斯坦塔木德》,到公元5世纪末,内容更充实的《巴比伦塔木德》完成。

希伯来经典犹太人称为“律法和先知”,“律法”指摩西律法;“先知”指《前先知书》四卷与《后先知书》四卷(即《以赛亚书》、《耶利米书》、《以西结书》与《十二小先知书》),《律法和先知》是不可废去、不可更改的犹太教正典,而《塔木德》则是后来产生的犹太教宗教生活准则的经典,它包括犹太人生活的全部准则与道德伦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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