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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战中各种舰船法律地位

来源:海军百科 时间:2017-06-08 09:36:01

legal status of all kinds of ships in naval war

haizhan zhong gezhong jianchuan falü diwei

海战中各种舰船法律地位

国际上关于在海战中参战舰船资格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规范。根据海战法规和惯例,在海战中,由于不同种类的舰船有着不同的任务和作用,它们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军舰的法律地位 1907年海牙第7公约即《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就军舰的定义,对军舰的主要要件作了阐述。1958年第1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公约》和1982年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予以重申和规定。军舰是指有下列特征的船舶:①属于一国海军。②具有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③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和列入海军名册的军官指挥。④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只有具备上述4个条件,才能被确认为法律中的军舰,才能享受法律中军舰的权力和地位。在战时,军舰作为海上的武装力量,被看作是这个国家武装力量的一部分,具有交战者的资格,可以采取战斗行动、行为,但同时也将直接受到敌国军舰的攻击,承担被攻击的义务。舰上人员被对方俘获后,享受战俘待遇。根据以上法律概念,军舰主要包括:水面舰艇、潜艇、辅助船等。除此以外,任何在建造中、试航中、已退役的舰船,都不能被确认为法律上的军舰。被军舰舰员放弃或叛变的军舰,从放弃和叛变的那一时刻起,便不再具有军舰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也不享有军舰的法律权利。

商船改充军舰的法律地位 将商船改造成军舰,作为战时海军力量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广泛采用,并被认为合法。战时改装为军舰的商船,以及政府临时征用的民用船只,一旦被正式征用,即应属于法律上的军舰序列,是合法作战工具,有权参加海上任何战斗,也是敌方战时合法的攻击目标。1907年海牙第7公约即《关于商船改充军舰公约》规定商船改充军舰的条件:①商船改装为军舰,必须在其本国的直接权利控制、监督和责任之下,否则不能取得军舰的地位。②外表的标志应与本国军舰所特有的外部标志相同。③指挥官必须受国家正式任命,姓名列入战斗舰队的军官表中。④舰员受军事纪律的约束。⑤遵守战争法规惯例。⑥交战国应从速将改装的军舰列入其军舰表中。1907年海牙第7公约,未能解决商船改装为军舰是否可在公海上进行的问题。在1907年的海牙会议上和1909年的伦敦海战法规会议上,中国和法国代表主张可以在海上改装,英国反对。而在实际执行中,1982年英国、阿根廷马尔维纳斯群岛战争中,英国在战争一开始,曾将在奔赴阿根廷途中的商船改装成军舰。

交战国商船的法律地位 在海战中,交战国的商船是双方拿捕的重要对象。开战时已在敌国港口的商船,或不知开战消息而进入敌国港口的商船,按照国际惯例,港口国可以将其改航或限制离开;对于不知开战消息正在公海上航行、或不能按期离开港口的敌国商船,均不得拿捕或没收。如果扣留和征用,战后应交还,损坏者应赔偿。在海战中,凡是挂敌国国旗的商船,交战国即可将其拿捕或攻击,船上如有中立国船员,可具结释放。如有中立国货物,凡不是战时禁制品,不得没收。商船享有免受直接攻击的权利。凡商船上的乘客和船员未提供安全保证前,不得将其击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定法西斯战犯德国海军司令邓尼茨有罪,没有因德国潜艇大量击沉商船,而是因邓尼茨下令“不经事先警告就击沉中立国商船”和“不得拯救”而判定邓尼茨有罪的。

医院船的法律地位 早在希腊和罗马帝国时代,战时已出现医用舰船,1856年英国舰队的医院船“美女剑”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艘综合医院船。进入20世纪,医院船得到广泛使用。医院船在海战中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交战双方不得对它进行攻击和拿捕。医院船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外部要涂以白色,并涂上一个或数个尽可能大的红十字。军用医院船要挂所属国国旗和红十字旗,医院船的医务人员、船员和工作人员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他们在船上服务期间不得被俘。战时医院船对双方的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都要加以收容和救助。交战双方的军舰都有权要求敌方医院船交出船上的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但军舰上需有必要的医疗设备。医院船上的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落入敌方即为战俘。在海战期间,医院船不得从事和妨碍军事行动,不得用密码通信,不得改作其他军事用途等。否则,即失去法律保护。战时医院船在使用之前10天,应将其名称、吨位、特征等事项通告交战各方。医院船包括海上浮动医院、卫生运输船、医疗救护艇等,不论是军队的、官方的,救济团体的或私人的,其享有的法律地位都是相同的。

其他专用船的法律地位 按照海战惯例,在战争期间,沿岸国的渔船、地方贸易小船等,如不参加战斗,应免受攻击和拿捕;从事宗教、学术研究、人道事业等活动的专用船舶,如无敌对行为,也享有不受攻击和拿捕的权利。交换俘虏船、军使船、双方代表谈判船、邮船等,都不得对其攻击和拿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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