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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

来源:海军百科 时间:2017-06-08 11:34:01

Hamburg Rules

Hanbao Guize

《汉堡规则》

对《海牙规则》进行全面修订,重新确立海上船货双方权利义务的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1978年3月31日由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主持在汉堡制定并通过。该公约第30条规定,须有20国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满1年后生效。迄1981年6月底,已有埃及、坦桑尼亚等4国批准。共分为7部分,34条,并附有一项共同谅解。主要废除了《海牙规则》中航行过失负责和其他责任的17条免责条款,规定承运人对他掌管货物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损害和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不是出于他的过失时除外。对《海牙规则》的条款作重要修改的还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改变“钩到钩”的传统作法,向装前卸后两方面延伸;按照《海牙规则》的实践,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所负责任期间是从货物挂上起重机的钩时起,到卸下船舶钩机时止的时间,而按照《汉堡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即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损失或损坏的货物,每件或其他货物单位相当于835计算单位或毛重每千克2.5计算单位的数额为限,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该公约规定为期2年的较长的诉讼时效,以代替《海牙规则》1年的诉讼时效。在管辖权方面,《海牙规则》对此未作规定,实践中多由承运人指定管辖的法院,造成原告很大的负担。该公约规定:由原告选择在下列地点之一起诉或提起仲裁程序: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或其通常住所。②合同订立地。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仲裁条款或协议中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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