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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来源:海军百科 时间:2017-06-07 18:40:01

Hague Rules

Haiya Guize

《海牙规则》

国际上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用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和托运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法规。全称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公约草案于1921年由国际法协会在海牙提出,因而得名。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迄1974年12月,有83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和参加。中国没有参加,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参照该公约的一些规定。规则共16条,主要内容: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应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管货物;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负责的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亦即所谓“钩到钩”,通称海牙期间。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和不履行义务免责等17项条款;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在1950年改为不超过200英镑,由于英镑的贬值,后又改为不超过10000法郎)。该公约不适用于运载的活牲畜和舱面货。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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